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李沅融被 告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任何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與訴外人間如起訴狀附表一項次1至25等25件契約無效,並主張各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此外並無檢附其他證據資料,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主張之契約金額計算,核為1,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