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8號原 告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20,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