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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蕭佳沁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江孟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酷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交付「閃亮胖時代」facebook粉絲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shinyfat),及「閃亮胖時代」youtube網站專頁(網址: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tnZvO0p06_NF-cKRyI6QHA)之帳號密碼予原告。原告上開請求,屬於財產權之請求,惟原告就其所有之利益價額若干,尚無從核定,應各以1,650,000元計之。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元(1,650,000×2=3,3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返還帳號等
裁判日期: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