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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周佳如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昌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