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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5號原 告 張海葳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複 代理人 王筑威律師被 告 張名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房屋及坐落土地返還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
裁判日期: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