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5號原 告 楊隆之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律師
林厚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