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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6號原 告 陳烟塗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