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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6號原 告 林枳翰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城池被 告 唐麗芸訴訟代理人 王博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萬5,000元(計算式:11,925,000元+6,300,000+1,200,000=19,4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裁判案由:股份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