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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4,233萬7,359元(計算式:2億6,453萬528元-2,219萬3,169元=2億4,233萬7,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萬8,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日期: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