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2號原 告 譚誌裴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森鵬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2號原 告 譚誌裴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森鵬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