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被 告 段津薪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貳拾萬柒仟參佰零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聲明:㈠被告應回復新北市新店區惠國段696、697、693、692、826、876、745、746、724、723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㈢被告應回復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建物(即同區段2611、261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2611建物、系爭2610建物,合稱系爭二建物)。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原告係請求被告回復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系爭土地面積如附表「面積」欄所示,以附表「公告土地現值」欄所示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系爭土地價額,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億8,919萬2,929元(計算式:如附表「計算式」欄所示)。次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1億2,000萬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億2,000萬元。再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原告係請求被告回復系爭二建物,應以系爭二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審酌系爭2611建物係於民國64年5月18日建築完成,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樓層為3層,面積為516.83平方公尺,而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原告於110年4月27日起訴時系爭2611建物之價額應為391萬7,313元;又審酌系爭2610建物係於64年5月18日建築完成,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樓層為3層,面積為930.27平方公尺,而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原告於110年4月27日起訴時系爭2610建物之價額應為705萬981元,此有系爭二建物公務用謄本、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在卷可稽,應堪憑採,是系爭二建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96萬8,294元(計算式:3,917,313+7,050,981=10,968,294)。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億2,016萬1,223元(計算式:789,192,929+10,968,294+120,000,000=920,161,2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萬7,309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附表(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惠國段)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001 692 1,040.02 173,563 1040.02×173,563=180,508,991 002 693 27.03 172,000 27.03×172,000=4,649,160 003 746 58.72 172,000 58.72×172,000=10,099,840 004 876 635.26 178,963 635.26×178,963=113,688,035 005 724 804.53 172,000 804.53×172,000=138,379,160 006 696 783.23 172,000 783.23×172,000=134,715,560 007 745 157.07 172,000 157.07×172,000=27,016,040 008 697 759.14 172,000 759.14×172,000=130,572,080 009 826 107.61 172,000 107.61×172,000=18,508,920 010 723 160.80 193,129 160.80×193,129=31,055,143 合計 789,19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