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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0號原 告 陶亮廷

李佳軒

陳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慶媛律師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萬2,932元(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總金額,至聲明第一項因與聲明第二項之經濟上目的同一,故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