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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9號原 告 吳曾秀圭訴訟代理人 吳金定被 告 金帝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錦枝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為金帝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即區分所有建物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附標示部、所有權部部分即可)】。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㈠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

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4號裁定參照) 。

㈡本件原告對被告金帝大廈管理委員會起訴,先位之訴聲明請

求確認金帝大廈民國109年12月18日第34屆區分所有權人第2次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備位之訴聲明求為撤銷系爭決議。查系爭決議內容涉及金帝大廈規約修改、過去管理委員會行為效力之追認、管理費收取辦法草案訂定、調整管理費項目、廣告牆使用、頂樓防水工程施作與否、總幹事及管理員資格討論等相關事宜,有該次會議記錄可稽(北司補字第17至23頁)。而原告主張無效、應予撤銷之決議範圍係除廣告牆、頂樓防水工程外之內容(北司補字第9至10頁)。是原告訴請確認無效或撤銷之系爭決議所影響者為金帝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無從以金錢估算,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先、備位之訴之訟標的價額應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再參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可知其先、備位請求為選擇之關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未據原告繳納,應命補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