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太平洋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39萬5,027元、被告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174萬8,059元、被告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174萬8,059元,及均自民國10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989萬1,145元(利息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0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