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WILBUR MOK上列原告與被告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給付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6,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