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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楊忠群

李權峯吳愛治李增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孫安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退還民國110年1月8日110年度補字第96號裁定及本院110年1月21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繳納之民事訴訟費新臺幣(下同)1萬6048元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固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9年12月27日提起訴訟,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96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51萬1384元,並命聲請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聲請人於110年1月14日如數繳納,該事件改分以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並因聲請人未依本院110年2月2日、同年4月28日裁定補正起訴合法要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1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人並無溢繳裁判費之情事,亦與得聲請返還裁判費之規定不符,其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