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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徐高月桂

徐正材徐正冠徐正群徐正新徐正己徐正泰徐美倫徐美玲徐美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陳曉婷律師被 告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修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惟因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