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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 告 彭文正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張靜律師被 告 蔡英文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日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九八三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又同條第2 項之立法理由為為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為避免相互歧異,法院亦得於行政爭訟程序開始後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再者,所謂「司法行政」係指審判中之行政事務而言,如:分案、案件報結、公文收發、移送卷宗等行政規則均是。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5590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 年1 月22日以109 年度上字第278 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而發回本院,再經本院依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分由第一審原承審法官以110 年度訴更一字第6 號案件審理,原告認本院依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所為分案程序,已侵害當事人依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所保障公正審判之訴訟權利,爰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本院應就系爭案件重新辦理分案程序,並經該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983 號案件受理(下稱系爭行政案件),核屬於就法院事務分配、分案規則等司法行政事務事項提起爭訟。故基於公平分案程序作為司法獨立核心之公正審判一環,本案之分案程序踐行,事涉司法獨立公平審判之正當程序性,核與司法審判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對公正獨立法院組織的要求,落實憲法法治國原則與首揭訴訟權保障的意旨有關,系爭行政案件請求本案重新辦理分案程序,是系爭行政案件之裁判應為本件訴訟能否由現繫屬承辦法官繼續審理之先決問題,故本件應於系爭行政案件結果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日期: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