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 告 彭文正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張靜律師被 告 蔡英文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日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案件),前因原告認本院依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所為分案程序,已侵害當事人依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所保障公正審判之訴訟權利,而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本院應就系爭案件重新辦理分案程序,並經該院以11
0 年度訴字第983 號案件受理存案(下稱系爭行政案件),故本院遂以系爭行政案件之裁判應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裁定命在系爭行政案件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系爭行政案件之訴訟程序業已駁回本案原告之請求確定,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983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334 號裁定(見本院卷第315 頁至第318 頁)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