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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王姿予代 理 人 周志一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湘怡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9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查聲請人所提起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92號裁定原告之訴駁回在案,是本件本案訴訟繫屬業已消滅,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請求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