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蔡耀輝
柯碧鳳蔡嘉麗蔡季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7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747,927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聲請人就相對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耀輝前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下同)628,821元,並於民國94年起未依約還款。經查,蔡耀輝雖於訴外人蔡萬福死亡後,依法繼承包含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在內之遺產,惟蔡耀輝為避免前揭遺產遭聲請人追索,遂與其餘相對人等簽立遺產分割協議,將其繼承之遺產全數無償讓與其餘相對人,因此舉已嚴重損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並請求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之狀態,經本院以110年訴字第2976號事件受理(下稱本案訴訟)。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定有規定。次按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如有理由,即可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物上請求權,毋須待債權人所提撤銷訴權判決勝訴確定後,債權人始得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權利,此則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619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查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若為有理由,則其訴之聲明有關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之狀態部分,應係代位相對人蔡耀輝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權利,應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又此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係依法應經登記者,是以,聲請人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本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然查,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未限制相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為利用或處分,惟該登記之存在,將影響第三人就系爭不動產進行交易或受讓之意願,而有妨礙系爭不動產交換價值之虞,是為兼顧兩造雙方權益,本院認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之規定,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始得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查,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統;土地部分依地籍謄本之公告現值及權利面積計算,價額合計為4,492,055元(詳附表之計算方式);又本案訴訟應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是本案訴訟判決確定之時間依司法院訂頒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間計算,最長為3年又4月(計算式:第一審1年4月+第二審2年=3年4月)。是以,相對人等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因遲延出售系爭不動產之利息損害,合計應為747,927元(計算式:4,492,055元×5%×3.33年≒747,927元),從而,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聲請人應提供擔保之金額,應為747,927元。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要件尚無不符,應予准許;惟為兼顧兩造雙方之權益,應命聲請人以747,927元為相對人等供擔保後,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附表:
編號 不動產 現值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依臺北市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之之上、下限平均價額計算為每平方公尺24,450元 82.45平方公尺 全部 821,480元(依備註之計算公式,建物屋齡以39年6月計算,年折舊率以1.5%計算)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0年1月份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9,000元 66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90 94,743元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0年1月份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9,000元 21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90 30,146元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0年1月份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9,000元 14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90 20,097元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0年1月份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9,000元 11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90 15,791元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0年1月份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9,000元 2,445平方公尺 20,000分之290 3,509,798元 合計:4,492,055元備註:建物現值計算公式=建物單價 ×【1—(年折舊率 × 經歷年數)】× 建物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