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大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凱鈞間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萬7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