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94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陳奕均人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陳天翔陳鴻瑩被 告 王惠民(原名王仕傑、王偉民)
李惠慈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並依被告李惠慈聲請通知證人王建弘到庭為證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