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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8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10號原 告 劉士銘

林威竹杜從達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被 告 鉑醫智匯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監察人 陳國玉

鄒玉樹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00樓 之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