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 告 蘇士韻
陳心怡陳心恬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被 告 費宗澄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陳岳瑜律師人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黃于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