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87號上訴人即被 告 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玉珊(CHUI YUK SHAN LANCY)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訴字第18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