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66號上 訴 人 生眾經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強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66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起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萬8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878元,扣除已繳納之3萬1987元部分,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91元,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萬2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亦即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9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