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上 訴 人 郭主明
郭主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