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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楊忠群

李權峯吳愛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孫安妮、鉅松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楊忠群、李權峯、吳愛治3人(下稱聲請人3人)民國110年6月17日民事起訴補正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退還李增俊110年1月14日繳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李增俊另案提起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3人及原告李增俊於109年12月27日提起訴訟,前經本院以訴訟標的金額為151萬1384元為由,以本院110年度補字第96號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聲請人3人及原告李增俊於110年1月14日如數繳納,有上開裁定、本院收據各1紙在卷可考,是本件並無溢繳裁判費之情事,聲請人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3人聲請退還「109年9月1日109年民審字第39430號溢繳抗告費1000元」部分,與本件訴訟無涉,聲請人3人應另行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