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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45號原 告 井星穎兼訴訟代理人 黃智勇原 告 傅瑩貞被 告 中華影視編劇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星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28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日期: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