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67號原 告 陸銘強被 告 張啓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法律上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本件應再開辯論。爰定於110年10月2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