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58號原 告 肌肉狂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彰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被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李奕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兩造應於5日內各自以書狀補陳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應確認請求權基礎為何(是否不再主張民法第179條不
當得利之請求權基礎)?㈡依被告所提書狀記載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156萬元,是否
係欲主張抵銷?若是,請陳報該金額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