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肌肉狂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2858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