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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19號原 告 吳金坤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被 告 富濠旅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日期: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