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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0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22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曉天、周○○(下分稱周曉天、周○○)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10

8 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周曉天之債權人,詎周曉天將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予周○○,致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行為。準此,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對周曉天之債權數額及被撤銷移轉登記行為之標的(即系爭不動產)價額,二者中較低者為準,以認定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否已足。經查,系爭不動產約於民國68年間完工,於原告起訴時系爭不動產屋齡約42年,為鋼筋混凝土所造之住宅,依查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與系爭不動產所在路段相同且屋齡、坪數皆相近之不動產,於109 年3月至110 年3 月期間之成交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1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存卷可稽,而系爭不動產面積121.63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2,554 萬2,300 元(計算式:121.63《108.89+12.74》×210,000=25,542,300 ),然原告對周曉天之債權數額為2,990萬6,753元(見本院台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684號卷第45頁,下稱調字卷),為二者中較高者,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54 萬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84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23萬5,840元。依上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萬5,840元,暨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均無遮掩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表:

編號 建物門牌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號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789、793-1、793 層數5層。 層次第2層108.89平方公尺、陽台12.74平方公尺 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裁判日期: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