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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26號原 告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被 告 敦揚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中一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李季濂人上列當事人間繳納污水處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兩造有和解意願,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日期: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