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26號原 告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被 告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訴訟代理人 張水生
余欽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納污水處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伴吾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