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11號原 告 曾聖淯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歸還合約經營權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民事準備㈡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610,018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時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10,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56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7,93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2,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