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一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崴森德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7萬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