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32號上 訴 人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展、陳吳月霞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4,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