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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32號上 訴 人 陳明展

陳吳月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