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02號原 告 張雅惠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被 告 八方新氣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靜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委任報告義務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案由欄所載「損害賠償」,應更正為「履行委任報告義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111年11月4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3502號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