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華一番電競產業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創意經濟產業發展協進會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07號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2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