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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70號原 告 劉玉貞被 告 楊淑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10年4月6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