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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60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601號原 告 陳事柔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被 告 李芳宸即李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永泉、蔡鴻禧、蔡政達、蔡璧如、蔡政哲、蔡政隆、陳三郎、陳富雄及郭陳秀女應就被繼承人陳李尾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李樹其、李美穗、張炳煌、張姿芳、張錦珠、張炳輝、張林月貴、李錦枝、林建良、林雨欣、林得勝、林德村、林德宗、李榮昌、李芳宸、李榮正、李榮忠、李榮文、李淑珊、李淑玟、李榮峯、李榮富、李月娥、許勲堂、許妙、許勲㨗、李榮清、李洛華、斯奕凱、斯浩勛、周敏玲、周敏琇、周敏瓊、周敏琬應就被繼承人李鍱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劉秀粧、李孟修、李郁賢、李子鈞應就被繼承人李萬生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式如附圖所示:(一)編號A部分面積四十七點一四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五十四點二九平方公尺及編號C部分面積十四點六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謝財寶取得。

五、被告謝財寶應給付被告陳永泉、蔡鴻禧、蔡政達、蔡璧如、蔡政哲、蔡政隆、陳三郎、陳富雄、郭陳秀女、李樹其、李美穗、張炳煌、張姿芳、張錦珠、張炳輝、張林月貴、李錦枝、林建良、林雨欣、林得勝、林德村、林德宗、李榮昌、李芳宸、李榮正、李榮忠、李榮文、李淑珊、李淑玟、李榮峯、李榮富、李月娥、許勲堂、許妙、許勲㨗、李榮清、李洛華、斯奕凱、斯浩勛、周敏玲、周敏琇、周敏瓊、周敏琬、李國祥、劉秀粧、李孟修、李郁賢、李子鈞如附表一「應補償金額欄」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附表一:(新臺幣/元)編號 共有人 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 分割前應有部分換算土地面積(坪) 分割後取得土地面積(坪) 應補償金額 備註 1 謝財寶 00000000 /000000000 9.15 20.86 0 陳事柔讓與被告謝財寶之應有部分00000000/000000000辦理移轉登記中 2 陳事柔 00000000 /000000000 14.26 14.26 0 3 陳李尾之繼承人 陳永泉 1/9 (公同共有) 3.9 0 公同共有 404,233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蔡鴻禧 蔡政達 蔡璧如 蔡政哲 蔡政隆 陳三郎 陳富雄 郭陳秀女 4 李鍱之繼承人 李樹其 1/9 (公同共有) 3.9 0 公同共有 404,233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李美穗 張炳煌 張姿芳 張錦珠 張炳輝 張林月貴 李錦枝 林建良 林雨欣 林得勝 林德村 林德宗 李榮昌 李芳宸 李榮正 李榮忠 李榮文 李淑珊 李淑玟 李榮峯 李榮富 李月娥 許勳堂 許妙 許勳㨗 李洛華 李榮清 斯奕凱 斯浩勛 周敏玲 周敏瓊 周敏婉 5 李國祥 1/18 1.96 0 202,117 6 李萬生之繼承人 劉秀粧 1/18 (公同共有) 1.96 0 公同共有 202,117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李孟修 李郁賢 李子鈞 應補償金額共計1,212,700元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1 謝財寶 00000000/000000000 2 陳事柔 00000000/000000000 3 陳李尾之繼承人 陳永泉 連帶負擔1/9 蔡鴻禧 蔡政達 蔡璧如 蔡政哲 蔡政隆 陳三郎 陳富雄 郭陳秀女 4 李鍱之繼承人 李樹其 連帶負擔1/9 李美穗 張炳煌 張姿芳 張錦珠 張炳輝 張林月貴 李錦枝 林建良 林雨欣 林得勝 林德村 林德宗 李榮昌 李芳宸 李榮正 李榮忠 李榮文 李淑珊 李淑玟 李榮峯 李榮富 李月娥 許勳堂 許妙 許勳㨗 李洛華 李榮清 斯奕凱 斯浩勛 周敏玲 周敏瓊 周敏婉 5 李國祥 1/18 6 李萬生之繼承人 劉秀粧 連帶負擔1/18 李孟修 李郁賢 李子鈞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