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義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晃佑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