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6號聲 請 人 戴聰輝代 理 人 張仁興律師複 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由家分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