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何禮臺
張正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複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黨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1、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之「黨籍」性質為何?
2、本件被告所為「開除黨籍」、「撤銷黨籍」之處分,與人民團體法所稱「會員除名」、民法所稱「開除社員」之關係及所應適用之決議程序為何?
3、本件被告之中央考紀會,是否屬於民法第52條第1項所稱之「總會」、人民團體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所稱之「會員代表大會」?
4、請被告提出中央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