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吳景明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國明
張聖皓張國政
李寬量張明煜陳聖道楊誠對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柯麗卿
戴錦銓
張國華
張聖恩鍾德美劉孟芬
謝玲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張日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