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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吳景明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國明

張聖皓張國政

李寬量張明煜陳聖道楊誠對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柯麗卿

戴錦銓

張國華

張聖恩鍾德美劉孟芬

謝玲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張日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其等部分,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日期:2022-03-23